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执行庭所冻结的财产系乐业公司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已经被查封的款项,该保全措施属若干执行案件之后的轮候查封,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他保全或执行措施已被解除的情况下,本案尚不能认定乐业公司的拍卖款项未能得到发还是因千宇公司的申请保全造成的。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以乐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千宇公司申请保全错误给乐业公司造成损失为由驳回乐业公司的申请,并无不当。
案情简介 千宇公司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乐业公司赔偿79324000元的当日,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执行庭根据该申请冻结了原塘沽区人民法院账户下乐业公司的土地拍卖款79324000元,后千宇公司要求乐业公司赔偿79324000元的诉请没有得到支持。 乐业公司向法院起诉称:1、千宇公司违反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并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应承担乐业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2、涉案土地拍卖款是5.62亿元,千宇公司保全的金额是79324000元,土地拍卖款的数额远远大于千宇公司的保全金额。千宇公司的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就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其直接结果是导致乐业公司的土地拍卖款中79324000元未予发还,千宇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千宇公司赔偿乐业公司因错误查封造成的经济损失,自2011年8月16日至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为38743919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四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二终字第0054号民事判决书均判决驳回乐业公司的诉请,乐业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观点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执行庭所冻结的财产系乐业公司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已经被查封的款项,该保全措施属若干执行案件之后的轮候查封,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他保全或执行措施已被解除的情况下,本案尚不能认定乐业公司的拍卖款项未能得到发还是因千宇公司的申请保全造成的。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以乐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千宇公司申请保全错误给乐业公司造成损失为由驳回乐业公司的申请,并无不当,并裁定驳回天津市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517号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