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及操作指南

发表时间:2025-02-26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关于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的要求,2021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应就其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出台,并规定了几类审查标准。2024年6月国务院颁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下来。


但在实操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审查尺度不明确等,本文梳理了实操中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总结了审查过程常见高风险词汇,望提高审查效率,减少漏审错审风险。




一、以典型案例为参考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

某文件中规定“充分发挥国资平台的资源统筹和公共保障作用。”“借助市国资平台进行市场化运营的方式,尽快增加全市规划单元社区物流配送站覆盖率”,这种过分强调国资平台的作用,可能会影响民营资本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某文件要求必须在纳统企业购买商品才给予补贴。


某文件要求补贴资金“通过中国银联‘云闪付’APP 支付货款时直接抵扣现金、立享补贴”。


某文件规定“若改造方案涉及变更房屋主体结构,应当提供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内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以上文件表述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特定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二)商品要素自由流动

某文件规定“推广我市优势工艺品和时尚消费品”的目的性表述。


某文件要求补贴主体条件“不存在上一年度没有缴纳深圳社保情形。”的限制。此项限制存在变相要求补贴主体在深圳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


某文件规定“在深圳管辖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的表述,实际上将财政资金补助对象限定为本地企业,影响其他在深圳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外地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以上文件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

某文件规定“建立加工贸易龙头企业及其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企业服务机制,在用地、用电、用工、产业政策、进出口通关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龙头企业给予产业政策等多方面重点支持的做法,将导致财政资源向大企业过度倾斜,压缩中小企业发展空间。


某文件规定“推动贸易型总部企业集聚发展”中“对年度销售额达到 500 亿元、300 亿元、100 亿元且符合条件的批发企业,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规定使财政奖补偏向特定较大企业。


某文件规定“推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资源向优质企业流动,培育和推动优质企业发展壮大”,可能导致政府资源向获得支持的优质企业集中,使得未获得支持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进而影响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


某文件规定“支持改造后的仓库优先租赁给产业链重点企业”的表述,将物流产业发展支持事项倾向于特定企业,影响其他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非重点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某文件规定“对营收规模达到相应要求的工程服务企业纳入优质企业名录优先保障企业人才住房需求”的规定,实际上将住房优惠政策倾向于特定企业。


以上文件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某文件规定“完善产业生态布局(十一)推动专业园区建设...市属国企创新型产业用房、工业上楼等物业园区按照政府相关指导价对外出租...”。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应符合上位法规定,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某文件规定“鼓励组建深港现代建筑和工程服务业联盟”存在利用行政手段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风险。




二、操作指南-审查关键词


基本原则:把市场的交给市场,鼓励看不见的手,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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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结


政策措施的目的不是垄断,政策措施的核心价值是扶持和促进产业发展,进而带动经济发展,与此同时,政策措施还要符合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因此需要事先就政策措施进行把关,充分考虑政策措施的制定背景和价值,在不违反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首要前提下,尽可能发挥其核心价值,促进产业发展。

作者:张晨龙、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