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 ▎如何确定成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

发表时间: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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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可能是老百姓最容易接触到的、也是产生纠纷问题最多的法律关系了,毕竟大部分人都有借别人钱或被别人借钱的经历。接下来的几天,华商律师将通过几篇文章,带大家梳理其中的关键法律问题。相信看过这几篇文章后,你就能成为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专家。

一、如何确定

成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本质上达成法律上所说的“借款合同”,这种合同关系应当采取书面方式,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依据当事人自己的约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或者是其他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即只有完成了借款的交付,才会成立有效的借款合同。

对于最常见的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通常双方会约定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本金、借期、利息等主要内容,但是法律并未限制借款合同的具体形式。从实践来看,最常见的形式有:借条(借据)、欠条、借款合同、口头借款以及通过微信等新型电子数据形式达成的借款合意。而钱款的交付则一般有现金、转账、支付宝、微信等形式。

综上,民间借贷纠纷最重要的两个要素即为:借款合意和资金交付。相关案件的审理基本也都是围绕这两点展开。




二、如何举证

既然民间借贷纠纷的审查要点分为借款合意和资金交付,那么作为诉讼双方的当事人要想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就要围绕这两点要素展开。
对于原告来说,需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之合意,且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简单来说,就是借款合同+转账凭证。但是在自然人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时,极容易欠缺严格的形式要件或完备的法律意识,经常出现无法提供书面借款依据或者无法证明现金交付的情况。此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完善:
1. 双方在日常的短信、微信等文字聊天记录中有反映或者透露出彼此之间存在借款,且被告对金额、利息等进行过确认的。
2. 被告表示过还款承诺或在其他场合作出过具有法律效力的陈述。
3. 存在其他合理理由而不需要借款人专门出借款项的。
4. 符合日常生活逻辑的小额现金交付。
对于法官来说,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诉讼,在审查证据时通常需要结合日常经验法则和基本逻辑规范综合判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通常掺杂着复杂的人际关系,实际中也常见诉讼主体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但对于证据的审查不能仅凭客观表象而简单判断,若当事人一方的举证显然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当事人的付款能力或者借贷双方的基础关系,亦或是证人证言无其他客观事实能够佐证的,则该证据较大可能不会被采信。
附:借条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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