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自拿到生效执行依据后,可以说是行百里者半九十。如何成功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执行到位,完成“最后一公里”,不仅是债权人的难题,也是代理人代理案件过程中最大的难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当下司法处置,原则上应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完成,本文将结合执行过程中常见的财产类别(房产及上市公司股票)的网络司法处置进行实务分析。
依据《网拍规定》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第二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第二十七条“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至七条、第十四条,对于财产处置的参考价确定方式存在以下顺序:1、当事人议价;2、定向询价;3、网络询价;4、委托评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网络司法拍卖与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四条“关于变卖价确定的问题。网络司法变卖的变卖价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领会《网拍规定》关于确定一拍、二拍起拍价的精神,在评估价(或市场价)基础上按《网络规定》进行降价拍卖”。简而言之,网络司法处置的起拍价即拍卖保留价建立在参考价的基础上,且应不低于评估价或市价(参考价)的70%,且二拍起拍价不低于一拍起拍价的80%。司法变卖的变卖价则明确规定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其中对于前述不低于70%、80%的具体降价幅度的确定,则由法院合议庭根据案件及财产的实际情况来决定。首先对于房产的起拍价,现深圳市内的房产普遍都具备定向询价的基础(即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于不具备定向询价条件及市外的房产,深圳法院则基本通过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完成相关参考价的确定。同时,依据实务工作经验,目前深圳法院对于定向询价的降价幅度均维持在80%,对于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则降价幅度最低按照70%处理。由于现在房产市场行情低迷,定向询价的数据却还是维持在房产市场行情高峰期,因此实务过程中对于原本地理位置较差的不动产,其一拍起拍价即使在评估价基础上下降30%,仍然会流拍进入二拍,甚至再次流拍后进入变卖也无法成交。因此,对于低迷的房产行情,代理人应考虑申请执行人是否是该不动产的抵押权人,对于抵押权人同时为申请执行人的,应该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与法院沟通,争取在一拍、二拍时按最低降幅进行处置,以免在进入变卖时发现前面的降幅未至最低,而此时因法律已明确规定变卖价即二拍流拍价,对于该价格也无法再与法官进行沟通争取,最终导致无法成功处置回款。而对于非抵押权人的申请人则需要考虑是否定价太低又不足以覆盖优先受偿权后导致无益处置,故而代理非抵押权人的申请人则应该与法官沟通争取定价尽量高(不降价处理)从而获得法院拍卖程序的启动。对于当事人议价这种确认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因各主体诉求不同,当事人议价这种定价方式往往存在较大的困难。其次,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的起拍价,因上市公司股票性质分为无限售流通股与限售流通股,另结合拟处置股票数量、持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区别,目前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强制执行股票工作指引》”)、《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以下简称“《上海金融法院处置上市公司股票规定》”),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模式进行:(1)对于非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用额度内(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上市公司股票拟变价股票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以上(含本数),或者股票长期停牌(六个月以上),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变价;(2)执行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一般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变价。(1)限售流通股通过当事人议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的顺序确认财产处置参考价;其中,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的,应当将议价结果书面通知上市公司;采取网络询价、委托评估方式的,应当将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发送给当事人、质押权人及上市公司;(2)无限售流通股以拍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质押权人及上市公司。(1)起拍价以及降价的幅度均与《网拍规定》一致,即一拍起拍价不低于70%,二拍起拍价的降价幅度不低于一拍起拍价的20%;(2)在任意一次拍卖后均可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以当次拍卖的起拍价进行抵债;(3)二拍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依法不能接受抵债的,应当于二拍拍卖流拍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拟处置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或虽不到1%但受到减持限制,既无法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售出,也不宜通过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处置的,应选择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处置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存托凭证,根据限售条件、解禁条件、案件情况可选择适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1)处置限售流通股或三个月内无成交记录的“新三板”股票,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票价值进行评估;限售流通股的处置保留价为不低于评估价的70%;拟处置的“新三板”股票在三个月内有成交的,其处置保留价为不低于最近一次成交价的90%。在三个月内无成交的,其处置保留价为不低于评估价的70%。(2)无限售流通股的处置保留价为不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的90%。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处置保留价为不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的80%。综上,由于当前关于上市公司股票执行的相关规定仅有《网拍规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中院强制执行股票工作指引》《上海金融法院处置上市公司股票规定》,而深圳中院与上海金融法院辖区以外的法院对于上市公司股票执行的处置并未有统一做法,常常是将深圳中院与上海金融法院两种方式进行糅合。因此代理人在代理案件时应先对拟处置上市公司股票做充足调查后,依据该法院过往处置的情况向法院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置方式,并在每个环节进行跟进。依据《网拍规定》第三十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因此原则上,网络司法拍卖是按照各付各税进行处理。实务中是由买受人先垫付原产权人需承担的税费,再由买受人在法院指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退还垫付的税费(从拍卖所得款中先行扣除)。对于房产而言,转让方需要承担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另外,完税是产权变更登记的前提条件,因此,被执行人所应付应承担的税负,必须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否则无法完成相关过户登记。同时,对于被执行人为公司法人或拍卖标的为工业厂房、写字楼的,其所需承担的所得税、土增税等税率较高,而该部分费用通常是由拍卖所得款中进行扣除,因此存在处置后申请人实际可得分配款较少的可能。对于竞买人而言,因税费需要先行垫付,因此对于税费要做好充分的评估测算,并做好垫付资金的安排。对于上市公司股票而言,转让方需要承担的税种有:印花税、过户费用以及增值税,其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增值税,目前深圳中登公司不需要由买受人垫付,而是转相关税务机关对被执行人进行追缴,由法院履行监督被执行人付税的责任。
代理律师应如何在司法拍卖、变卖
程序中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代理律师首先应该充分完成财产调查工作,并对于司法拍卖、变卖的法律法规及程序烂熟于心,方能在执行过程中顺利成为委托人与法院的沟通桥梁,一方面协助法院推进执行工作,另一方面也对委托人充分进行释法工作,从而减轻当事人的心理焦虑,最终顺利完成财产处置取得回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