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一需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此外,在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同样规定了对金融体系健全、体制机制构建的要求,其中规定了“创新金融支持民营企业政策工具,健全融资增信支持体系,对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发债一视同仁,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由此可见,金融机构的发展在党和国家规划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之一,同样需要在各方面健全与加强,其中如何加强并优化企业融资授信业务,则是重要的工作之一。2023年2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银行授信业务机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就授信业务曾下发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系列规则,对于银行开展授信业务具有很好的指引意义,其中《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授信业务,其法律本质上是银行作为独立法人与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之间发生的民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可缺少的条件则是意思表示真实。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大)会作为法人的执行和权力机关,其在章程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代表着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法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有权机关作出决议文件的审慎审核显得格外重要,反观实践中也不乏因决议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伪造虚构决议文件而导致合同无效而承担过错责任的案例。
授信业务按企业类型可分为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根据担保性质可区分为无担保的信用授信以及有担保授信,不同类型的授信业务其决议文件的法律关注要点和审核流程都有相应区分。 上市公司作为公开发行股份的公众公司,其申请的银行授信额度往往因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成交金额而需公开披露。因此,审核上市公司授信业务,其公开披露的公告则是一个重要的审核文件。上市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公告文件,通常是整年度额度范围内审议公告,并授权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执行及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年度综合授信示例: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公告相关授信事项时,通常并未披露具体银行和额度明细,因此会导致不清楚相关银行使用的额度有无超过该额度范围,未免争议,还需要上市公司向银行披露截止授信时,上市公司有哪些授信银行及已经用了哪些额度,并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向银行披露。 除综合授信的公告文件外,上市公司对银行授信也会有单独申请的时候,而就某一次申请授信是否需要过会,需要结合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以及年度报告而定。如有的上市公司章程会规定,董事会职权包括批准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而有的会规定,董事会职权包括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为此,如需判断金额的,则需结合年度报告披露的审计报告金额而定。单次授信示例: 如有一案,上市公司A因管理不完善,内部工作人员伪造了董事会决议证明文件向银行申请了授信,而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长达两年的授信过程中也没发现上市公司一直没有披露该授信贷款事项,法院认定银行为此存在过错承担了15%的民事责任,上市公司承担85%的责任。就银行主张工作人员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本案法院认为:表见代理是行为人(一般是指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授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但是,在相对方有过错的场合,不论该种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无表见代理适用之余地。因本案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均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且银行在本案所涉贷款过程中具有过错,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就非上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因其不属于上市公司,故就相关决议文件没有公开可查的公告。此类决议则主要需结合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决议规则等有效制度判断决议机关是董事会/执行董事还是股东(大)会,再根据决议内容核查授信内容一致性以及签署人、签署日期符合相关工商登记公示信息。 业务人员在办理此类业务时需格外注意申请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一方面确实属于申请人真实的需求,避免伪造、变造的可能。另一方面申请目的和用途真实,而非挪作他用,乃至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如有案例,银行工作人员在领取合同或决议文件时,公司人员直接在办公室盖章交付,而没有通过公司用章流程,该用章显然是存疑的,结果所盖印章果然是“萝卜章”。再有案例,申请人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对于大额且较为复杂的业务直接根据相关文件办理,未向相对方通过电话座机核验文件真实性、未对办理业务人员是否为申请人工作人员身份以及相关授权书进行核实,对于文件记载的基本信息亦不予关注,疏于审查甚至放任不予审查,最终导致银行承担损失。 在(2020)最高法民申758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存单质押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案涉《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系借款合同,厦门分行签订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七家公司提供生产经营借款,而是为满足质押贷款资金循环的需要,通过以贷转存的方式实现虚增贷款规模的目的,七家公司也并未实际使用案涉存单质押贷款资金,而是将贷款在很短时间内转到圣丰公司账户,形成下一张存单,人为操作增加圣丰公司的担保业务数量和规模。厦门分行曾在2012年5月因从事其他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故案涉《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系厦门分行与浦华公司等借款人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采取存单质押贷款的方式虚增存贷业绩,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原审判决认定《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其次,案涉《存单质押合同》并非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厦门分行根据案涉《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发放的贷款并非用于借款人的实际生产经营,而是用于生成资金循环过程中的存单,且存单项下的资金均在各家公司在其开设的账户内流转,但其依然接受存单质押担保,应为其虚假意思表示。圣丰公司的起诉状及其在本案管辖异议二审阶段的答辩显示,其对厦门分行采取存单质押循环贷款、虚增存贷款数额的操作方式是完全知悉并给予积极配合的,故提供存单质押担保的意思表示亦为虚假。同时,案涉《质押担保合同》作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的从合同,因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无效。据此,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存单质押合同》无效亦无不当。 由此可见,对授信业务基本事实和意思表示真实性的核实是至关重要的。 授信业务在有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时,按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具有有权机关作出的决议文件,银行应当予以审核并留存该等决议文件,否则该担保行为则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那么,如果审核的决议文件是伪造、变造的,是否影响该担保文件的效力?根据该司法解释,银行如有证据证明已对决议文件进行了合理审查,构成善意的则仍然不影响担保文件的效力,反之,如银行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该等文件属于伪造、变造的,那么担保文件将属于无效。 另一方面,判断有权机关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但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则必须有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如果提供担保方是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那么还需注意审核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实践中,上市公司存在年度担保额度的,也需要参照授信年度予以核实,但不同的是,交易所在公告格式中规定“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注意事项载明:“……(五)上市公司担保预计公告披露后,在担保额度内发生具体担保事项时,须持续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数额等。……”,因此,年度担保额度发生变动的也应作进一步公告,避免纠纷。 除明确以提供担保作为授信业务增信措施外,实践中还有以流动性支持函等方式增信。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流动性资金补足具有担保意思的,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流动性支持函往往需要提供方有权机关决议文件,否则存在面临无效的风险。 如(2021)桂0405民初2368号判决: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原告根据政府有关文件与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签订《广西梧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原告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在被告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启动追偿程序,由原告代为偿还拖欠款项,原告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 (2020)浙0802民初821号判决:关于被告吾志亮出具的承诺书的性质的认定。第一,原告主张其向本案被告吾志亮提起诉讼,系基于案涉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中的前半段内容即“CDZB-YGZX-1000892《创道颐高之信国际电商产业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春节前支付20万元,剩余80万元及收益自本月起贰个月内兑付完毕”的内容,均系基于基金投资合同,其履行内容也是“兑付”义务,难以看出吾志亮个人对前述合同有债务加入或转移的意思表示。第二,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总之,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这也意味着,银行对于相应交易的审查应当具有足够的审慎,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的形式审查,而对具有存疑的资料或申请人,应当结合相关规定实事求是的发现申请人的真实意图以及真实情况,一方面应当避免因工作疏漏发生不良事件,二是即使在不良事件发生时也能够因足够的审慎而免责,避免给银行造成进一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