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缓刑社区矫正:如何有效实施社区矫正措施?

发表时间: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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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起实施。这是我国社区矫正领域的首部专门性法律,填补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统领性法律依据的空白,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我国刑法中与社区矫正相关的规定包括:第38条第3款“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第85条规定:“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是保障刑法得以执行的法律,也有与社区矫正相关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在第四编即执行一编中,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制度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的延伸与配套,其得以建立,就是为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的施行服务的。《社区矫正法》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重要配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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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为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之一,承担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在交付执行前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重要职责。



缓刑社区矫正中,法院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拟判处宣告缓刑的,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
(2)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3)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及时通知并送达法律文书;
(4)对符合撤销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
(5)对社区矫正机构提请逮捕的,及时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社区矫正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实施的执行机关。

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接受委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2)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
(3)组织入矫和解矫宣告,办理入矫和解矫手续;
(4)建立矫正小组、组织矫正小组开展工作,制定和落实矫正方案;
(5)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考核奖惩;审批会客、外出、变更执行地等事项;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组织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查找后依情形作出处理;
(6)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等变更刑事执行建议,依法提请逮捕;
(7)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开展法治道德等教育,协调有关方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组织公益活动等事项;
(8)向有关机关通报社区矫正对象情况,送达法律文书;
(9)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管理、监督、培训,落实职业保障;
(10)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承担;未设置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由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承担。省、市两级社区矫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指导、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以及与同级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接的案件办理工作。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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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没有居住地,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被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接收。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是指其实际居住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对象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经常居住的,有固定住所、固定生活来源的县(市、区)。

社区矫正对象应如实提供其居住、户籍等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需要调查其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拟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收到委托文书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组织接受委托后,应当对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与相关材料一起提交委托机关。调查评估时,相关单位、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个人应当依法为调查评估提供必要的协助。

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对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同时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需要延长调查评估时限的,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与委托机关协商,并在协商确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评估。

因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姓名、居住地不真实、身份不明等原因,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组织无法进行调查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委托机关说明情况。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调查评估意见的采信情况,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中说明。以法院为例,司法局作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的行为,是受法院委托实施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不是行政行为。调查评估意见供法院量刑时参考,法院独立裁判是否采纳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

【案例】(2021)甘2922刑初104号

东乡族自治县司法局关于对潘某不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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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收到法律文书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回执。社区矫正对象前来报到时,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未收到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不齐全,应当先记录在案,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五日内送达或者补齐法律文书。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司法所组织入矫宣告。

入矫宣告包括以下内容:

(1)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2)社区矫正期限;
(3)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被剥夺或者限制行使的权利、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4)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
(5)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6)其他有关事项。

宣告由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宣告后,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已经了解所宣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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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



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定期报告遵守禁止令的情况。

未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不得接触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不得接触同案犯等可能诱发其再犯罪的人。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

前款规定的市是指直辖市的城市市区、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和县级市的辖区。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

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内的,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可以由司法所批准,并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超过七日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应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居住地,并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报告,办理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返回的,应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报告情况。

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一般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受委托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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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1)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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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在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书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1)可能逃跑的;
(2)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现实危险的;
(3)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或者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等实施报复行为的;
(4)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社区矫正机构提请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社区矫正对象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社区矫正机构提请逮捕、人民法院作出是否逮捕决定的法律文书,应当同时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撤销缓刑决定生效后,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在逃。

被裁定撤销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在逃的,由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追捕。撤销缓刑决定书,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追逃依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裁定。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执行。执行以前被逮捕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入库案例】2024-06-1-085-001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南某虽因无操作资格进行电焊作业而被行政处罚,但考虑其违规电焊作业出于正常生产、生活需要,系偶犯行为,主观恶性不大,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被行政处罚后亦不存在仍不改正情形,不应认为构成刑法上撤销缓刑的情节严重情形;结合被行政处罚前其在考验期间表现一贯良好,有悔改表现,对其撤销缓刑并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对社区矫正机构建议撤销缓刑的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撤销缓刑的规定,审查社区矫正对象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对于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因生产、生活需要偶然实施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不存在仍不改正情形的,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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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限届满,且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应当撤销缓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办理解除矫正手续。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组织解除矫正宣告。



解矫宣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读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鉴定意见;
(二)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三)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宣告由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期间因为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如在羁押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是否应该正常解除矫正?

实务中,部分社区矫正机构对此情况下,吸收借鉴《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做法,在得知此情况下,将社区矫正对象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文书复印后附卷,同时报告上级社区矫正机构,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做矫正解除,也不做矫正终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