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商业交易中
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合同条款的不当设定
往往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其中,“先票后款”的条款
即卖方先开具发票买方再付款的条款
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和损失。
下面,笔者用一个真实案例告诉你其中风险
A公司是一家混凝土公司,B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这样约定付款条件:“需方每次支付货款前供方须先提交增值税发票,若确须收款后开票的,收款后五日内供方均须向需方开具并送达等值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需方有权拒绝结算及支付剩余货款。”双方的模板合同是A公司提供的,A公司在拟定自己的模板合同的时候并没有觉得这样约定有什么问题。因为按照行业惯例,建筑公司会在每次要付款前跟A公司提前说明这次要付多少款,A公司再开具发票。双方用“先票后款”的方式合作了很多年。在房地产行业如火如荼的时候,建筑公司基本没有拖欠过A公司的货款。但是随着近年房地产行业遇冷,B公司也不能及时从房开公司手上拿到工程款,自然也就没有钱给A公司,然而A公司也欠着银行、下游材料商等许多人的钱。在多次催要无果后,A公司无奈与B公司对簿公堂。在法庭上,因为A公司前期证据准备充分,所以B公司对应付混凝土本金并无争议,但是对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提出了抗辩。B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先开具发票,B公司才需付款,现在A公司没有开票,B公司有权拒付货款,所以B公司不应当付违约金。荒谬!十分的荒谬!这是A公司的员工在庭上听到B公司抗辩理由的第一反应。货收到了就应该付款,没有付款就是违约。这就是最基本的商业逻辑。而且根据双方的惯例,都是B公司快付款了才通知A公司开票,之前B公司没有通知付款,那A公司也没有开票,况且开票了就意味着要交税,A公司已经没有收到货款了,如果还要承担税金岂不是更加雪上加霜?判决很快就下来了,让A公司大跌眼镜的是,法官居然没有接受自己的理由,支持了B公司不付违约金的抗辩。法官在说理部分是这样说的:“商事交易中,买卖双方作为平等、理性的商事主体,对于已经订入合同条款的约定必须依约执行。因A公司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驳回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的请求。”
法院在审理合同相关的案件时,对付款条件的审查十分严格,卖方必须履行完所有义务后,买方才需要付款,才开始计算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这里的义务,不单单是指供货这一主合同义务,也包括许多从合同义务。常见的从合同义务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技术资料、验证凭证等。如果卖方不履行这些义务,虽然买方一样需要付货款本金,但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所以各位老板们注意了,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特别关注付款条件的条款,要尽量将付款条件设置得简单,最好就是“交货-交钱”模式,千万不要给自己增加任何多余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