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离奇!结婚3年柳州女婿不出资,离婚时还要分割200万!

发表时间: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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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3年后夫妻感情破裂

即使知道名下产业都是女方家庭出资

却美名其曰“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200余万元

在华商(柳州)律师杨世海的帮助下

最终双方接受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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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案情回顾


王先生平生积累的财富交于女儿保管

婚后王女士用父亲财产购买了两套房产

均写了夫妻双方的名字

其中一套全款购买,另一套贷款购买

房子出租的租金作为生活开支

后面由于生活矛盾激化

王女士与丈夫离婚


男方要求分割婚姻期间发生混同的财产

包括两套房子、两套红木家具以及现金存款

累计金额200万元左右


王女士不乐意了

结婚以来男方没有收入

吃穿用度用的都是自己用父亲财产出资

离婚了还要分走200万?


王女士找到了华商(柳州)律师杨世海

最终赔偿8万元

结束了夫妻婚姻关系



办案经过


杨世海律师接到了这个离婚案子

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详细分析他们夫妻之间混同财产

哪一些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例如王女士父亲赠与的财产

就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随后杨世海律师建议王女士

根据《民法典》的债权关系

先由王女士的父亲起诉追回王女士私用的资金

再进行夫妻之间财产的分割


在谈判的过程中

杨世海律师通过缜密的逻辑分析

讲清楚其中法律的利害关系


最终男方同意和解

仅分割贷款购买房子其中月供的一半金额

贷款共计16万,一半的金额为8万元

双方均接受了这个和解结果

杨世海律师为女方夺回了近200万元资产





律师心得


发生的所有纠纷不一定要闹上法院

所需要的时间长花费大

通过调解也能做到双方满意

但是选对律师很重要

优秀的律师会从不同的角度处理案件

达到委托人期待的诉求效果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