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 ▎化债解决新思路——华商律师助力债权人通过代位权之诉拓宽债权实现路径

发表时间:2024-04-02

        华商律师近期承办一宗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全部诉求获得法院支持,为客户债权实现开辟了新路径。本案由袁韶浦律师、卢安琦律师及团队其他成员承办。

        客户是一家传媒公司,承制了某电影幕后纪实节目。因委托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制作费及分成款,客户将委托方诉至法院。该合同纠纷案获得胜诉后,又因被告未履行判决,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经过法院查控也未能发现被告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很多债权人眼里,法院的终本裁定就是债权实现无望的信号,因此很多债权人在走到这一步之后就放弃了,或尝试通过一些非法律途径追偿。本案中,承办律师取得法院终本裁定后,向法院依法申请追加被告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要求被告的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被告的债务。执行追加过程中,承办律师通过被告股东提交的证据发现了一项重要的被告财产线索,即被告对被告股东享有一笔已到期的债权,且金额足以覆盖债权人未受偿的债权金额。经进一步分析研究,承办律师认为该情形完全符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遂向该被告的股东提起代位权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怠于行使其债权,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劳动报酬请求权(不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本案主要争议焦点落在第3)点上。关于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其债权”,次债务人试图通过证明债务人曾对次债务人及其境外子公司的合并破产重整表达同意来证明不满足“怠于行使债权”,该观点未得到法院支持。

        代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明显感觉到代位权诉讼纠纷是较新的案件类型,承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询问了双方律师大量法律适用的问题。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相关法律问题,承办律师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并向法院提供了类案判例,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客户代位权成立。

        因此,在债务人看似已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仍不建议债权人轻易放弃维权,而是相信司法,借助律师专业,在诉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及研究,在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中挖掘更多的信息,多角度思考,拓宽化债路径。